高雄一所高職田姓男老師前年疑與同校張姓女老師過從甚密,田妻氣炸,以A3紙印出張女照片加註「張XX:別人家的老公特別好玩,是嗎?」等文字,貼在張女汽車後擋風玻璃,挨告誹謗。高雄地院一審依加重誹謗罪,判田妻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另須附帶民事賠償張女1萬5000元。田妻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今天駁回,但認為田妻判賠1萬5000元確定,諭知緩刑,免去牢獄之災。
判決指出,田男與張女都是高雄某高職教師,田妻懷疑丈夫與張女有染,前年3月6日中午開車到校內停車場,見張女的車停在圖資大樓旁停車格,竟在張女車輛後方玻璃雨刷上,夾上印有張女照片的A3大小紙張,上面還載有指名道姓的文字:「張XX:別人家的老公特別好玩,是嗎?為人師表,利用午休或空堂時間,在美術教室偷情、做愛,妳好意思嗎?還威脅我罵我,要告我妨害秘密罪,敬請去告,我無所謂。因為我手邊的證據足以讓你無地自容」。
張女取車時見狀,報警提告。田妻到案後,承認在張女車後玻璃夾傳單,但辯稱那是她給張女的個人信件,不是張貼傳單。田妻還說,丈夫田男向她坦承與張女在教室發生性行為,她手上也有張女配戴田男致贈的項鍊的照片等證據,可見她在紙上指述的內容都是事實,而通姦行為是刑法處罰的行為類型,張女又為人師表,此事應屬與公益有關事項。
高雄地院審理時傳喚田男,他具結證稱,確實曾向妻子自白與張女在教室內發生性行為。一審法官認為,縱使田妻依掌握證據資料認為丈夫確與張女通姦,但張女是否與人夫有婚外情,屬其個人隱私之私德範疇,跟她擔任教職工作領域無關,既然田妻散布事項無關公益,且已侵害張女名譽,因此,仍依加重誹謗罪判田妻拘役40日,得以4萬元易科罰金。附帶民事賠償1萬5000元。 田妻上訴二審,遭高雄高分院駁回,但諭知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