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歲的張姓男子明知自己沒錢,卻叫了3萬元的應召小姐「做全套」,進到旅館不但沒付錢,還拿出預藏的電擊棒洗劫財物,見小姐身材曼妙又起色心,逼對方擺好姿勢硬上,完事後才拿著搶得的1萬多元逃跑。新北地院審理此案,考量他矢口否認犯行,至今未取得被害人原諒與和解,最後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判他13年10月有期徒刑。
判決指出,張男去年12月透過網際網路找應召小姐,雙方談妥3萬元價碼,約在三重區某旅館交易,但他一進到房內隨即從口袋拿出電擊棒,打開電源發出吱吱聲響,恫嚇對方「乖乖聽話就不會傷害你」等語,洗劫現金1萬2千元後,喝令對方脫光衣服,逼迫對方幫他口交,接著又要她趴在牆壁上,從她身後硬上。
審理時,張男坦承洗劫財物,否認強制性交犯行,辯稱發生關係前有經過對方同意。律師也稱張男要小姐脫衣服是為了行搶後方便脫身,但因為見到對方美色,所以另行起意與對方性交,過程中並未使用強制力,對方也沒有反抗,應不構成強制性交犯行,。
應召小姐指控,張男犯案過程始終拿著電擊棒,且不時打開電源吱吱作響,自己是因為害怕而不敢出聲反抗。
法院調查,張男與應召小姐談定3萬元代價「做全套」,但身上沒有3萬元,反而是帶電擊棒和保險套赴約,認為他一開始就有以電擊棒控制小姐和發生性關係的意圖。此外,應召小姐是因為有經濟需求才約定性交易,怎可能對毫無親暱關係的陌生人提供「無償」性交易服務,最後未採信張男和律師說法。
法院審酌張男犯後一再飾詞否認犯行,至今未能取得被害女子原諒與和解彌,認定其犯後毫無悔意,態度不佳,因此量處13年10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