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陳姓男子與妻子離婚後仍同居,陳又和謝姓女子交往,陳的前妻懷孕,兩人奉女之命復合再婚;去年情人節,陳與謝女上摩鐵發生性關係,陳妻怒告謝女涉嫌通姦,一審判謝女2月徒刑,謝女上訴,台南高分院認謝女並不知陳男與前妻復合再婚,依罪證不足撤銷原判,改判無罪,不可再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與前妻2009年5月奉子結婚,2015年5月離婚後,仍同住一起,兩人在去年1月奉女復合再婚,同年3月陳妻產下1女。
謝女則在2016年9月與離婚的陳男認識交往,當時陳曾出示身分證保證沒有配偶。陳在去年2月14日以過情人節為由邀她到汽車賓館,並用手機拍下性愛影片,一直到同年3月陳才要求她不能再去他家,也不能隨便打電話。
謝女直覺事有蹊蹺,一再追問陳,陳才告訴她跟前妻復合再婚,她得知後也馬上跟陳男分手。陳妻發現先生和謝女性愛錄影帶,向謝女提告妨害家庭。
謝女審理時表示,和陳拍攝性愛影片時,不知道陳與前妻復合再婚,且陳事後也未告訴她,她完全被蒙在鼓裡。台南地院以妨害家庭罪判處謝女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6萬元。謝女不服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認謝女並不知陳與前妻復合再婚,罪證不足,改判無罪確定,不可再上訴。民事求償百萬元部分也駁回請求確定。
台南高院合議庭認為,陳妻離婚後與陳仍住在一起,期間雖有傳訊息給謝女,但都未確切告知已與陳復合再婚,陳也證稱忘記到底有沒有跟謝女講妻子再婚一事,撤銷原判決,改判謝女無罪確定,不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