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的反擊!台中市劉姓女子,與已婚的李姓男子有染,2017年間兩人旅遊時,李男偷拍兩人偷情的不雅照片,原配在李男手機發現照片,控告小三劉女妨害家庭罪勝訴,劉女事後得知,原配把不雅照傳給朋友看,她以李男未經同意拍不雅照,以及李男原配把照片傳給外人看為由,打官司索賠各30萬元,李男辯稱劉女同意拍照,原配則辯稱是向朋友查證,照片女主角是否劉女,法官不採信,判決李男夫妻應賠償各4萬元,共8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劉女與已婚李男,2017年9月21日入住魚池鄉民宿,同年11月,李男的原配,在手機內發現偷情的不雅照,控告劉女妨害家庭罪,劉女被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劉女卻提出民事訴訟,向李男及其原配索賠各30萬元,理由是李男沒有經過她同意,偷拍不雅照片,李男的原配把照片,用LINE傳給高姓女子看,導致她精神受強烈痛苦,必須到精神科接受治療。
李男答辯說,照片是劉女同意後,用手機攝得,手機距離劉女僅數十公分,劉女卻宣稱不知情,此說違反常理,李男的原配答辯說,她在同年5 、6月間,就懷疑劉女與丈夫李男有染,見到照片後,她傳給高女,動機是查證不雅照中的女主角是否為劉女,具有合理正當性。
台中地院認為,照片顯示,劉女當時低頭,手機雖距離劉女不遠,卻沒有聲音而難以察覺,從拍攝角度與情境而言,無法證明是劉女同意拍攝,李男侵害劉女「應獨享而不受干擾的私生活領域」,損害劉女隱私權,應賠償4萬元。
至於李男的原配,法官認為,高女作證說,原配向她哭訴丈夫外遇,她不相信,原配把照片傳給她看,證明沒亂講話,法官據此認為,原配把不雅照傳給高女,足以貶損劉女的人格與社會評價,侵害劉女的隱私權,應賠償4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