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一名陳姓人妻控訴,與老公張姓男子結婚半年後,對方突然對她態度不佳、早出晚歸,經過追查後才發現,老公和鄭姓小三有染,2人還會在臉書上談心,這讓陳妻感到痛心,決定離婚並向小三提告求償100萬元精神撫慰金,不過苗栗地院認為,陳妻和老公的離婚協議上的約定賠償金額是60萬,而老公賠償的金額已經超過60萬,故駁回陳妻訴訟,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在某高中擔任教職的陳妻,於2018年4月初和老公張姓男子結婚,沒想到新婚半年後,老公突然對她態度冷淡,時常早出晚歸,甚至提出分居、離婚的請求,這讓陳妻查覺有異,決定展開調查,這才發現老公和鄭姓小三在外大搞婚外情,這讓她心有不甘,不但和老公離婚並對小三提告求償10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
陳妻指出,雖然她和老公的離婚協議書中有約定,如果離婚老公不但要賠償60萬元,每個月還要賠償2萬元的精神賠償,對此陳妻強調這筆錢只能用於賠償「離婚所受的損害」,不能用來扣抵「侵害配偶權」的100萬。
在國中擔任代理老師的小三指出,起先不知道張姓人夫已婚,而2人在臉書上的內容只是「2人各自臆測、幻想或創作,內容多非事實」,她主張自己和人夫的合照裡,未曾出現過牽手、接吻、擁抱等動作,無法已此證明有侵害到陳妻的配偶權;此外人夫也賠償了80萬的精神撫慰金,因此她對陳妻的共同侵權損害賠償債權也因人夫的清償而消滅,盼法院可以駁回陳妻的訴訟。
苗栗地院審理時,法官勘驗張姓人夫和小三的對話,發現小三曾對人夫說過:「如果你現在已經離婚了,我就可以不用顧忌大講你的事啊」,就因為這句關鍵性的一句話,認定小三先前就知道人夫已婚,故不採信其說詞。
不過陳妻和張姓人夫的婚協議書明文訂定,「男方外遇另結新歡對女方已無感,茲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兩願離婚書約條件」一文中提到,雙方解除婚約後男方須賠償精神撫慰金,因此法官認為陳妻和人夫在擬定條款時,就已經將損害金額列入考量,且人夫賠償金額已經超過約定金額60萬,故駁回陳妻訴訟,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