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創公司女店長小梅(化名)於5年前遭王姓男網友性侵害,二審依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5年,王男不服上訴三審,被害人小梅遭性侵,身心受創嚴重,提起損害賠償,要求王給付80萬精神慰撫金,台中地院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判決王男給付被害人45萬精神慰撫金。可上訴二審。
判決書指出,王男與小梅為網友關係,相約在台中市見面,王男當天凌晨駕車載小梅返回他租屋處,當日清晨看見她在床上休息,不顧她掙扎反抗,先強吻她,繼而脫去她的內褲,強行以手指性侵被害人。
經被害人大力掙扎,趁隙拿取衣物躲進廁所內,並向王男哀求,再伺機逃出,隨即報警處理。小梅下體受傷,精神上恐懼驚嚇,心理上產生極大陰影,心情長期低落,並對外界產生恐懼及不信任感,請求王男賠償精神慰撫金80萬元。
王男雖坦承有刑事判決認定行為,但辯稱當時確未強迫小梅,二審將他判刑5年,他不服已上訴三審,目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 但民事庭法官不採信,認定他強制性交犯行至明。
承審法官認為王男故意侵害被害人的身體及貞操,造成她精神上恐懼驚嚇,勢必長期在心理上留存極大陰影,心情低落,並可能對外界產生恐懼及不信任感,不法侵害小梅人格權的情節重大,判決王男賠償被害人45萬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