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曾因性侵遭判12年入獄,但他出監竟再犯,誘拐在賣場走失的3歲男童載到偏僻公園性侵,為滅證還將精液裝袋拿走,落網仍避重就輕,但男童向家人哭訴「不想吃啾啾」;法院認為,男童年幼若非親身經歷難具體說出遇害過程,依對未滿14歲之男子強制性交罪判陳10年,可上訴。
檢警調查,陳男去年5月16日下午到中壢某大賣場,發現1名3歲男童走丟,上前搭訕佯稱要帶他去找阿嬤,卻騎車一路載到大溪區偏僻的公園後性侵,陳擔心留下跡證,還用事前就準備好的塑膠袋,將自己射出的精液裝在裡面帶走。
陳得逞後就將男童丟包在現場,警方獲報隔日在新竹逮到人,當時法院以他嫌疑重大裁定收押;審理時,陳僅坦承誘拐男童到公園,並要對方替他口交,但矢口否認有用嘴含男童下體,還說自己只要男童替他口交,其他行為都沒有做,也沒有射精。
法院查,男童事後有和家人說「不想吃啾啾(指陰莖)」、「不喜歡、臭臭的」,還說當時自己有哭、會痛等語,可見陳男當時有違反他意願,另有賣場監視器畫面、家屬證詞等。
法院認為,男童年幼,剛開始探索世界,接觸事物有限,對於男女肢體、身體或性行為,遑論有何經驗可言,若非親身經歷印象深刻,難以想像可清楚表達該情節,加上刑事局鑑定,在男童下體採到的唾液,和陳的DNA相符,認定陳行為明確。
法院指出,陳男過去就曾對未滿14歲之男子強制性交、略誘,經判刑12年並入監,於2017年執行完畢出監,竟仍不知悔改再犯,構成累犯應加重其刑。
法院審酌,陳素行不佳,見男童孤身1人就誘騙拐走性侵,造成孩子身心難以抹滅的陰影,危害健全發展,犯後又否認,依對未滿14歲男子犯強制性交罪,累犯,判陳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