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男與前女友小綠酒後爭吵,小綠藉故以肚子痛要離開,蔡卻懷疑小綠與現任男友有孕,強拉被害人至房間性侵害,經被害人報警處理,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1年8月,他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台中高分院駁回蔡的上訴。可上訴三審。
判決書指出,蔡男與小綠原為男女朋友關係,分手3 、4 個月後,兩人仍持續保持聯絡,期間小綠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要求幫忙在網路下單購買或張羅服飾、接送、買晚餐、補品、繳電話費、開口借錢欲繳房租、做美甲等等。
2018年6 月1 日晚間,小綠和蔡男相約在彰化縣員林市光明街碰面後,再自騎機車前往蔡男的住處,小綠換穿蔡的上衣及海灘褲後,與蔡在客廳徹夜聊天、吃東西、飲酒,至次日上午,兩人酒後因故爭執,小綠藉故以肚子痛要離開,蔡卻懷疑她與現任男友有孕。
蔡男將小綠自客廳強拉至房間,被害人以言詞拒絕、腳踢反抗,然蔡仍將她拉進房間,以手將她壓制在床上,並褪去她的內外衣褲,期間雖經她持續以手推擋,咬傷他的左手臂、抓傷他前胸,然他仍不顧她的反對,性侵害得逞,經被害人報警處理。
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將蔡判刑1年8月,他不服上訴,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條件,小綠原諒他一時衝動下所鑄成過錯,不追究被告刑責,且同意給他緩刑,他經此刑事訴追,後悔不已,故絕無再犯之可能,一審雖依刑法規定,酌減其刑,判他有期徒刑1年8 月,惟量刑仍屬過重,請量處他有期徒刑1 年6月。
台中高分院以蔡男已獲減刑判刑1年8月,蔡男自不得以他已與被害人調解成立,即要求法院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外,並應量處其可量處之最低度刑即有期徒刑 1年6月,合議認為蔡男上訴為無理由,遂駁回他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