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國中少女去年8月間與18歲林姓網友透過Line通訊軟體,相約見面,2人隨後前往龍潭區一家摩鐵住宿,一夜發生2次性行為,之後少女母親發現向林姓網友9月提告,林男完全否認2人摩鐵性愛,少女指認2人嘿咻2次,由於林男手臂有大塊刺青,檢方訊問少女卻不知,
尤其少女事後驗傷時被醫師驗出已懷孕4周,隨後流產,無法採證胚胎,桃園地檢署以無其他客觀證據足以認定林男涉及妨害性自主罪嫌,今天偵結不起訴。
檢警調查,就讀國中少女(14歲)去年8月間,透過通訊軟體與林姓男網友交談甚歡,2人相約在龍潭一處見面,林男載少女到一家超商領取包裏,少女指控林男隨後載她到一家摩鐵住宿,將她衣褲脫光,發生性行為,完事後清洗,均未穿上衣物,玩一下手機後,2人又發生1次性行為。
少女的指控,遭林男完全否認,林指稱,他與少女去年8月14日凌晨約在少女住家附見面,載少女到一家超商領取包裹及聊天半小時後,送少女返家2人未到摩鐵和發生性行為。
檢方指出,林男左左手臂有大面積刺青,十分明顯,檢察官詢問少女是否知道林男身體特徵,但是少女回說「沒仔細看」,檢警查證該摩鐵並無林男登記住宿,僅有林男隔天用LINE「晚點回家來電愛」曖昧語,但是少女去年9月初到醫院驗傷,醫師發現少女處女膜有舊傷及懷孕4周,少女卻告訴醫師「和男同學發生性行為」。
少女父母去年9月初提告後,少女偵訊時證稱曾與其他少年發生性行為,少女並在9月中旬進行自然流產,醫院無法採證胚胎下,檢方認為驗傷單至多證明少女曾與人發生性行為,無法認定林男犯行,自難憑少女證述將林男入罪,認為林男犯罪嫌疑不足偵結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