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設備大廠的已婚郭姓副理,去年5月面試陳姓女子後,建議公司聘僱陳女,陳女如願當上工程師,卻與郭男不當交往,郭男去年6月起,以工作繁重為由「夜不歸營」,原配調閱郭男汽車的ETC(電子道路收費系統),發現郭男不在工程地點,而是開車趴趴跑,進而在摩鐵外堵到郭男與陳女,還查到兩人投宿休息同一家摩鐵共21次,憤而向陳女求償100萬元,陳女則說自己年輕,誤觸社會道德規範,台中地院判決應賠償45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郭男與原配結褵近20年,兩人定居桃園,但從事工程設備的郭男,因工程地點在台中,而暫時住在台中宿舍內,休假時再北上與妻子團聚,不料,去年6、7月開始有不回家現象,或是宣稱業務繁重,無暇返回桃園,原配逐漸起疑,遂調閱郭男汽車的ETC記錄,發現郭男不是在工程地點忙碌,而是開著車走高速公路趴趴跑,似乎不是忙碌於工程。
原配起了疑竇之心,懷疑是去年5月間,由郭男面試聘用的年輕女工程師陳女是小三。
原配於今年3月6日清晨,在中市烏日區一間汽車旅館外面,堵到正驅車離開的郭男、陳女,原配還跟陳女吵了一架,之後,向摩鐵調閱投宿記錄,發現兩人住宿3次、休息18次,合計21次,憤而控告陳女,索賠100萬元。
陳女答辯說,郭男不回家,與她無關,她是一時之間,與郭男走得較近,不是長期互動密切,沒有原配所稱的「嚴重」侵害配偶權,但她也承認自己年紀尚輕、初出社會、思慮欠周,有誤觸社會道德規範界線之虞,與郭男不當交往約3個月,她曾多次與原配商談和解,現在沒跟郭男有聯繫。
台中地院認為,原配提供的汽車旅館投宿與休息的電腦記錄,顯示兩人住宿與休息共21次,另外,郭男也寫悔過書給原配,承認自己出軌,陳女與人夫不當交往,足以破壞原配的婚姻生活圓滿幸福,據此判決陳女應賠償原配45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