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小秋(化名)指控小三小春(化名)她的劉姓丈夫旅遊同宿,小春因而產上一女,還要求她與劉離婚,侵害到她的配偶權,請求損害賠償,要求小春賠償200萬,小春辯稱「我不知道孩子是不是他的,大家一起出去玩,當時大家都喝醉了」,法官認小秋雖不能證明小春與劉嘿咻產女,但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範圍,判決小春給付精神慰撫金20萬元。可上訴。
婦人小秋主張,她與劉男為夫妻關係,育有二女,小春明知劉有配偶,仍自2017年4月起與劉來往,密集見面並共赴國內外旅遊、同宿,更因發生性行為而產下一女,甚至要求她與劉離婚,已逾越一般友誼男女關係,已侵害到她的配偶權,致她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請求損害賠償。
小春辯稱「我知道劉男已婚,我沒有與劉交往,照片中劉揹的小孩是我的小孩,因為我揹累了,照片中劉抱的小孩是我的小孩,劉去探望小朋友,我不知道孩子是不是劉的,大家一起出去玩,當時大家都喝醉了,劉沒有給扶養費,我沒有跟劉聯絡」。
法官以小秋提出丈夫與小春小孩合影照片,顯見劉確實有與小春共同出遊,足認兩人情誼菲淺,顯已逾越正常交友份際。是以小秋固不能證明小春與劉有發生性行為而產下一女,但2人如男女朋友交往之友好,毫不避諱出遊同行,依常情勢必對小秋與丈夫間婚姻生活維持產生嚴重衝擊及破壞。
法官認為小春明知劉已婚,仍與劉為男女交往,對小秋與丈夫間夫妻婚姻生活圓滿的侵害,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程度,雖辯稱沒有與劉交往、是多人一起出遊等,不足採信,判決小春賠償小秋新台幣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