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姓男子因與妻子感情生變,不滿妻子要和他離婚,駕車攜槍車前妻子住處前,接續對空鳴槍擊發子彈3發恐嚇妻子,一審被依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徒刑5年4月。何不服提起上訴,台南地院二審認為一審認事用法並無不妥,維持一審判決。
判決說,何男於2014年間,在他位於南區三官路某處工作地點,收受魏姓男子(已歿)寄託,代為保管具殺傷力非制式手槍1支及具殺傷力之制式與非制式子彈9顆,並把槍彈藏放在位於台南市住處寄藏保管。
何男因與其配偶情感生變,相約於去年12月9日下午4點多,在妻子位於安平區住處商談離婚事宜,同一天下午4點43分,駕車前往妻子住處前,在妻子住處門前接續對空鳴槍擊發子彈3發,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事恫嚇妻子,使何妻心生畏懼。
警方獲報後於同一天下午5點前往處理,在現場採集已擊發彈殼2顆及不發彈1顆,並當場扣得非制式手槍1支及制式與非制式子彈6顆。
何男在法庭上供稱,他開槍行後隨即自行報警,李姓報案人僅目擊穿黑衣男子對空鳴槍,並駕駛白色BMW汽車逃逸,並未認定槍是他開的,應符合自首。
警方在案發後訪查何妻,得知開槍者應為其丈夫後,隨即在該日下午5點8分貼文在偵查隊內部群組,顯然早於何被告最初自行報案時間同一天下午5點10分,警方於何報案前,應已知悉何為此案行為人,難認何符合自首要件,何的辯解,尚難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