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名人妻因在夜市擺攤而與小王結識,雙方2度衝摩鐵發生性行為,其中一次還是人妻搭火車到高雄,再由小王騎車來接。兩人鹹溼對話包括小王自嘲「叔叔就是打砲的工具嗎?」,人妻回「身心靈都不錯的好工具」。人妻丈夫發現後提告求償50萬元,屏東地院判小王須賠償人夫20萬元。
根據判決書,人夫指控,阿國(化名)明知其妻子小香(化名)已婚,還於2019年6月至7月間,短短2週內兩度在屏東、高雄摩鐵發生性行為,且兩人LINE聊天紀錄還有鹹溼對話,包括阿國說「叔叔就是打砲的工具嗎?」,小香回「身心靈都不錯的好工具」,提告向阿國求償50萬元。
人夫提出證據包括小香的悔過書,裡面自白她跟阿國先後在屏東、高雄摩鐵2次發生性行為,第1 次她自己騎機車去,第2次她坐火車到車站,阿國騎車來接。
阿國否認姦情,辯稱小香所寫的悔過書內容與事實不符,而人夫所指他與小香去開房間的時間,第一次他都在家中並未出門,第二次他整天都在擺攤,還提手機Google gps map定位路線與紀錄 圖為證。LINE對話則是小香抱怨婚姻狀況,更說是小香夫妻講好來告他。
不過法官審理認為,依照台灣的社會現況,女性相當重視自身貞潔名譽,已婚婦女若有不倫逾矩的情事被人發現,將會面臨婚姻破碎、親友責怪,以及社會輿論等,小香若未與阿國發生性行為,實在沒有理由將自己陷於如此不堪的境地,因此認定2人姦情,最終判阿國須賠償人夫20萬元。案經上訴,遭駁回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