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的陳姓文史工作者與離婚的女子「小宜」(化名)偷情,小宜因對陳妻林女心懷愧疚而向陳男提出分手,希望他回歸家庭,卻引起陳男不滿,藉口討論分手約出小宜見面而性侵她,小宜趁機打電話給林女求救,除坦承當小三,並報警提告。陳男否認犯行,後來雖認罪,卻主張案發時有精神方面疾病,請求給予緩刑;高等法院認定陳男犯行明確,且事發時精神正常,依強制性交罪判三年二月。
高等法院認定 陳男案發時精神正常
小宜與陳男因文化資產保存活動,互動頻繁下產生情愫,小宜指控,和已婚的陳男交往近兩年,因她提議分手,陳於二○一九年九月約她見面討論分手事宜。見面當晚,陳駕車到她的北市住處載她,原本說要去淡水河邊談,卻將她載到人煙稀少的一處公園。
小宜希望和平分手,但陳質疑她劈腿,要求她脫下內褲給他,她問「為什麼要脫內褲?」陳突然掐她脖子稱「今天給我,內褲脫下來!脫!」,小宜害怕陳男對她不利,只好照做,陳竟拿起她的內褲聞,並且口出三字經,嗆「妳高興時一天兩三次,妳想甩的時候就這樣」,將她性侵得逞。
小三坦承和陳交往 報警提告
事後,陳男載小宜到飯店投宿,她趁他不注意之際,打電話給陳妻林女求救,坦承和陳交往,並報警提告。
陳應訊否認犯行,並稱兩人是約會車震;陳的律師主張事發時,小宜有機會卻未求救,且兩人性交頻率頻繁,應為合意性交。一審依行車紀錄器內容,認定陳犯罪事證明確,依強制性交罪判陳三年十月。
陳上訴後承認犯行,主張已與小宜和解,並以他有雙相情緒障礙症病史,事發時辨識能力降低,曾因失智症就診及去年已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請求輕判並給予緩刑。
高等法院認為,案發時陳精神正常,涉性侵犯行明確,審酌他已認罪並和解,改判三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