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人妻控訴,丈夫以「泡湯」為暗號,用LINE約女同事嘿咻,2人至少發生12次性行為,被她破解手機密碼後,從對話內容得知2人姦情,因而提告求償50萬元。由於檢方在溫泉會館的浴巾,驗出其夫的表皮細胞與精子細胞層DNA,台北地院法官認為,2人共浴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關係,最後判賠20萬元。
人夫挨告後辯稱,他與女同事均從事直銷,為上下線直屬關係,為提升績效、舒緩壓力,難免相約一同出遊交換意見,雖相約泡湯,但未共浴或發生性行為,且有他人同行。
法官審理後認為,被告2人到溫泉會館入住近4小時,已逾一般已婚男女社交分際,足以破壞元配婚姻,且檢察官從人夫在溫泉會館使用過浴巾與唾液棉棒,驗出有其表皮及精子細胞層DNA,足見元配所言屬實。但對於元配指控2人至少發生12次性行為,法官認為屬臆測,不足採信,故改判賠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