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男因身陷「三角戀情」,在女友邱某同居處仰藥身亡。邱女曾一度拒絕開門,阻擋消防人員急救、拖延就醫。檢察官依殺人罪起訴邱女,但台北地院認定張男自行服藥,改判遺棄罪,處有期徒刑4個月。依《刑法》規定,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獨有偶,大陸湖北省房縣53歲的農民雲某,和妻子發生爭吵,妻子服下劇毒農藥身亡。房縣法院認為,雲某未採取積極營救措施,最後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在大陸,夫妻、同居人間的見死不救案例,基本上都被判處故意殺人罪。
大陸對遺棄罪的規定與台灣不同,一般是指有扶養義務的人拒絕扶養的行為。依《刑法》第261條及相關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