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梁崇銘拿開山刀殺死母親,並將頭顱從12樓住處往下丟,一審認為他因吸毒致辨識行為能力降低,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無期徒刑,二審改判無罪,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更一審再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檢方和梁崇銘皆上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梁(36歲)是家中老么,排行第五,上有哥哥姊姊4人,他有詐欺、恐嚇前科,18歲時就當詐騙集團車手被抓,25歲時加入何姓詐欺集團當「車手頭」,也曾與多名友人在中壢的摩鐵開毒趴,被警方查獲兩次。2018年10月18日晚間,梁吸毒後精神不穩,拿開山刀、菜刀、西瓜刀朝母親(67歲)猛砍37刀,再將斬下的頭顱拋下樓;鄰居看到掉在社區中庭的人頭,嚇得報警。
警詢時,梁胡言亂語,說母親歧視他,又說有人不愛他,對行凶動機避重就輕;一審認為他因吸毒致辨識行為能力降低,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無期徒刑,但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梁因多重毒品導致行為易常,且卡西酮類是新興毒品,會誘發急性精神病症發作,殺人是在卡西酮物質作用最強期間,梁當時沒有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改判梁無罪。
最高法院以台大、法醫研究所鑑定沒有指明梁吸毒時間點,上訴審也未傳鑑定人說明或再次鑑定等理由,認為二審速斷,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更一審審理時,梁崇銘坦承全部犯行,合議庭認為他弒母時意志堅定,有殺人直接故意,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應加重其刑。但梁的體內驗出甲基安非他命、卡西酮類毒品反應,造成躁動、迷茫、幻覺及妄想等,雖梁並非完全喪失辨識能力,但控制能力明顯比一般人低,符合刑法第19條減刑規定。
更一審指出,被害人是梁的母親,從資料上來看,梁沒有殺她的動機,顯見是因吸毒引發躁動、精神障礙而弒母,梁在案發前、後及行為時並非欠缺辨識與控制能力。
更一審認為,梁不知感恩圖報,反而用凶殘的方式砍殺母親,衡量他的前科、案發前吸毒的精神狀況、姊姊不希望他遭處死等狀況,判無期徒刑。另梁是吸毒後才犯案,出現精神症狀病程不到2週,也認為他無監護必要。
檢方不服上訴,請求判處死刑,梁崇銘上訴指稱量刑過重;最高法院認為,雙方上訴均無理由,更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