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機車騎士遭小黃司機撞上致全身多處骨折,前年被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刑7月確定。司機另遭騎士求償321萬元部分,台北地院民事庭根據車禍鑑定報告認定雙方肇事責任各半,並扣除中醫診療費等多項沒有證明或沒有必要的費用後,判司機應賠償騎士80萬餘元;可上訴。
騎士主張,2018年4月30凌晨3時許,司機闖紅燈撞傷他,害他受有蜘蛛網膜下出血、全身多處骨折,因而求償醫藥費、交通費、看護費、醫療衛生用品、不能工作損失、車損、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共321萬餘元。
但司機透過律師質疑騎士是否有必要尋求中醫治療,且部分醫療用品源自騎士本身患糖尿病才需購買,又騎士車禍當日立即離職,不能求償工作損失,何況騎士在媒體業的工作也只是排班人員,並非每週5日需固定上班8小時,就車損部分也應舉證機車事故發生前與修復後的市場行情。
律師並強調,騎士自承為全職學生,半工半讀擔任文字記者,鑑定單位卻以騎士身為廚師或服務生的工作算出勞動能力減損至13%,已失去準確性,不能作為參考,另即使需要賠償,也應扣除司機所受車損、營業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共88萬餘元。
北院根據病歷記載,認騎士求償醫療費用允許25萬餘元賠償金;其餘因騎士腋下本身患有皮膚病,又未說明皮膚病與車禍間的關聯,扣除此部分醫療費用,另騎士已赴西醫尋求治療,沒必要再赴中醫,況且中醫記載的是就「右側髖部關節痛」治療,不符受傷部位,按摩費、牙醫費用也通通未獲准許。
至於勞動能力減損部分,北院採信鑑定結果為減損13%,准許72萬餘元,加上交通費2千餘元、看護費15萬餘元、不能工作損失8萬餘元、車損8千元、精神慰撫金70萬元,共准許194萬餘元。
但北院考量雙方肇責各半,並扣除已領取的強制責任險,以及司機得主張抵銷的計程車修理費、營業損失後,判應賠償騎士80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