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已婚吳姓男子擔任超商大夜班店員,認識未滿14歲被害少女後發生3次性行為,少女的媽媽經吳妻告知後報案。刑法規定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最低刑度3年,基隆地院審酌吳男坦承犯行,並已賠償被害人予以減刑,3罪各判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男前年暑假認識剛要升國中的少女,去年9月少女讀國中二年級,吳在9月14日、10月13日上午6點多,在住處分別與少女發生性行為,再載她去學校上課。10月16日下午4點多,又在住處與少女性交後載少女回家。
吳男的妻子從吳的手機通訊紀錄發覺此事,並告訴少女的媽媽。警方接獲報案後,通知吳男到案說明,偵詢後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偵查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吳男。
檢方偵查期間,吳男坦承犯行,並經調解委員會與少女及她的媽媽調解成立,當場履行所有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時,吳男自白犯罪,情節與被害少女陳述大致相符。少女經醫院驗傷採證,檢查結果處女膜有裂傷,陰道深部棉棒檢出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與吳男相符,認定吳男自白與事實相符。
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滿14歲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認為,吳男對年僅13歲少女性交,影響少女身心健全發展,共犯3罪應分論併罰。考量吳未對少女施以強迫、脅迫、利誘等不法手段違反少女意願,事後坦承犯行,自行修補家庭裂痕,並與被害人調解成立,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吳男從事大夜班計時工作,日間兼差從事物流工作,現與配偶租屋居住,養育1名未成年子女。法院審酌他工作勤奮,努力維持生活,兼衡智識程度、犯罪手段及當事人對於科刑意見等情狀,3罪各處1年6月徒刑,應執行2年徒刑。並以吳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經歷偵審應能知所警惕,且有年幼子女需扶養,宣告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