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王姓男子前年1月到嘉義縣找曾姓前女友,趁機下藥將曾女性侵,適逢曾生理期也不放過,曾女胞兄找到胞妹見其下體出血、多處血跡報警,還一度疑為凶殺案,王男被逮捕後檢訊後依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罪起訴,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王上訴高院駁回;民事判賠90萬元、可上訴。
本案審理期間,王男及其律師主張雙方合意性交、非性侵,並提出多項質疑,但院方不採信王辯詞,認定王男以藥劑強制性交侵權行為,可以相信為真,依法判刑。
判決書指出,32歲王男與曾女原為情侶,王在南部任職業軍人,因曾女家屬對王男個性、行為有微詞,雙方在2018年11月分手,曾女當時承諾送外套給王男,王隔年1月以此為藉口約見面,當晚並借住曾女布袋住處,曾女則到兄長家住宿。
王男隔日下午約曾女外出買飲料、到釣蝦場後,並趁機對曾女下藥,趁曾女神志不清帶回住處性侵,曾女雖然適逢生理期出血,王男仍強行性侵得逞。
曾女同事、兄嫂當天下午去電聯絡,發現曾女語無倫次、說話無力,曾兄擔心胞妹安危,到曾女住處尋找、發現房間上鎖,立即借梯攀爬到2樓、破窗入房查看,發現床上多處血跡,胞妹赤裸躺床上、神智不清,下體出血嚴重,曾以為胞妹被刺傷立即報警送醫急救;王男則趁曾男破窗時從後門逃逸。
警方獲報發生凶殺案到場採證,發現曾女住處床上、地面、浴室都有血跡,聯絡醫院後發現曾女雖神志不清但無明顯外傷,研判是經血,才發現王男犯行,申請拘票將王男拘提到案,檢訊後起訴,曾女並提出300萬民事賠償訴訟。
王男審理期間雖辯稱合意性交,但院方透過相關證詞及醫院診斷書不予採信,依刑法強制性交罪判刑8年2月、上訴高院駁回;民事部分也認定王男為滿足性慾,竟使用藥物對女子強制性交,致使女方身心蒙受打擊,認為曾女請求精神慰撫金以90萬元為適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