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陳姓男子和胡姓友人有宿怨,去年國慶日帶整車榔頭、土橇及圓鍬到小吃店尋仇,持折疊刀連捅胡胸口2刀再拔出,胡心臟、肺遭刺穿斃命,陳落網辯稱「喝的很醉」否認殺人犯意;桃園地院勘驗監視器,認為陳殺人主觀犯意明確,案發時精神正常,依殺人罪判他15年,可上訴。
檢警調查,陳男(45歲)去年6月和胡在薑母鴨店發生衝突,曾遭胡拿酒瓶打傷頭懷恨在心,10月9日晚上9點在平鎮區東豐路小吃店遇到胡,先是辱罵他一頓又回家拿土橇、榔頭、圓鍬、甩棍及折疊刀,隔天凌晨1點折返回去尋仇,雙方一陣扭打,陳拿折疊刀刺進胡胸口。
陳不罷休,拔出刀子往胡胸部刺第2刀,又拔出後才停止,犯後跑到中壢區1間按摩店休息,落網一度經法院無保請回引起社會譁然,檢方抗告成功才收押。
陳在警詢時說,胡嗆他「你算什麼咖」、「沒資格和我敬酒」;檢方訊時,陳表示被胡打傷頭導致無法睡覺,對方還恐嚇如果提告就要叫小弟拿刀捅他、對外放風聲說要修理他,心裡才會埋怨想對胡報仇。
陳在偵訊、審理時矢口否認殺人,辯稱當時真的很醉、印象中拿榔頭,後來看監視器才知是拿刀,還說只有揮舞,沒有傷害的故意;陳的辯護人也說,陳自始無殺人故意,應該僅有傷害,究竟是刺1刀還2刀,陳自己也無法判斷,且陳案發有飲酒,無法判斷事發經過,
法院勘驗店家內監視器、現場證人證詞,認定陳確實有用折疊刀刺擊胡,驗屍報告也指出,胡心臟、左肺受創,其中一處深4公分,監視器也拍下陳持刀猛刺胡,自右向左身體旋轉又抽出等,認為他確有殺人客觀犯意。
另外,該折疊刀長11公分,刀刃寬2.2公分,胡男胸口一處創徑7.5公分至11.5公分,可見刺擊力道猛烈,對於陳主張刑法19條精神異常部分,不採信其辯詞,認為陳案發時並無缺乏辨識能力或辨識能力嚴重減損之精神狀態異常情況,依殺人罪判陳有期徒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