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蔡姓婦人與四名男子共生下五個小孩,最小的三歲女兒骨瘦如柴、傷痕累累,她和丈夫林男涉嫌妨害幼童發育罪,被高雄地院各判處徒刑一年半。高市府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凌虐行為已造成小孩重大傷害,從重判處林男五年十月、蔡婦五年二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但社會局表示不會再提起上訴。
判決書指出,二○一九年七月廿二日起至二○二○年四月廿九日送醫救治為止,女童在高雄市大寮區住處經常被林父徒手、棍子或電線毆打,甚至抱著她以快速激烈方式上下搖晃,蔡婦也會常常打她。兩人並限制女童用餐量,或刻意不讓她進食,以致女童發育不良,體重僅七.九公斤,生長曲線三%以下,直到女童頭部受到撞擊、腦部出血,呈現意識不清,始將她送高雄醫學院急救而撿回一命。
從事餐飲業的蔡婦和擔任水電工的丈夫林男均認罪,一審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但社會局認為太輕,要求檢方上訴,被告夫婦也提上訴,但因未陳述理由而被駁回。二審合議庭法官調查,認為女童受虐情形相當嚴重,已構成凌虐致重大傷害,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