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羅姓男子今年4月行經北市萬華區一處公園時,見到老婦隻身一人,竟一時難忍慾望,自後方環抱婦人並摸胸、摸下體,還將婦人強壓在地意圖性侵,但婦人抵死不從,羅男才作罷。台北地院審結,依強制性交未遂罪,處羅男1年8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羅男於今年4月間深夜行經萬華區和平公園附近,見到一名年長的婦人獨自一人,羅男認為有機可乘,先自後方環抱婦人,持續摸其胸部與下體,還用下體猛撞婦人,並將婦人推倒在地意圖性侵,但婦人拿起地上木棍死命反抗,一旁路人上前協助,羅男才停止犯行落跑。案經婦人報警處理,警方逮回羅男後移送法辦。
台北地院審理時,羅男坦承犯行,但法官發現羅男有妨害性自主前科,才服刑完畢又再犯,顯見其未因前案的刑期而心生警惕,故依法加重刑罰,且羅男僅為了滿足個人慾望,就在深夜侵犯婦人,已造成社會治安問題,審酌後依強制性交未遂罪,累犯,處1年8月徒刑。可上訴。
根據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